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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办条件、程序和审批期限

 

1、由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提交设置申请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证和身份证;

2、区卫生局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疗机构设置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标准;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各类登记表;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区卫生局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分类登记,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及执业医师注册程序

 

区卫生执法大队受理申请,初步审查身份、执业资格→区卫生局审查是否符合设置规划→区卫生局办公室审查申报材料→区卫生局医政股进行医疗机构分类→区卫生执法大队现场考核验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医师注册程序

 

持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原件和所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政股受理,发放注册申请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审查、签章→区卫生局审核、电脑注册→市卫生局审核、打印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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